邵陽新聞網(wǎng)訊(通訊員 賀力平) 李某在商場購物不慎摔倒,致右腓骨下端外踝骨折,協(xié)商賠償未果后,李某以商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其告上法院,要求對方賠償15萬余元。4月8日,雙清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,一審判決商場承擔80%的責任。
2013年8月下旬,原告李某到邵陽市某商場購物,因地面嵌置的金屬板表面光滑而摔倒,經診斷為右腓骨下端外踝骨折,在多家醫(yī)院門診治療,共花費醫(yī)藥費8095元。2014年4月,原告的傷情經司法鑒定,需后續(xù)治療費3000元,并評定為玖級傷殘,雙方協(xié)商未果,遂釀成糾紛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本案屬公共場所管理責任糾紛,被告作為購物商場,應對進入其營業(yè)場所的人員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人身、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,在地板較滑的情況下應采取防護措施如鋪設地墊、設置警示標志、及時組織人員提示等保障進入營業(yè)場所人員的人身安全,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80%的賠償責任,原告李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在行走的過程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,造成自己摔傷,應承擔次要責任,即20%的責任,
法官說法: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商場購物的人來來往往,經營者和管理者應增強安全保障意識,對存在缺陷、可能引發(fā)危險的設施、設備應在顯著位置予以警示,并提供安全防護措施,最好設專人對購物人群給予引導、協(xié)助或提示;同時,應當定期檢查、排查常用設施設備,對有危險的地方應當及時修理更換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,對地板應進行防滑和防水處理,避免顧客人身損害問題的發(fā)生。作為消費者,在商場購物時,也應提高自身防范意識。對于顯而易見的危險,或者說一般人通常情況下可以避免的損害,不得請求商場賠償。也就是說,完全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害,如只顧走路、撞到柱子等,不應苛求商場賠償。損害部分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,也可以減輕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民事責任。